【在田間學】性暴力報導的倫理邊界
「在田間學」是專為中文內容創作者設計的線上學習資源分享平台。在7月5日舉辦的「性暴力報導的倫理邊界」線上活動中,德國獨立記者Leonardo Pape(Leo)和旅居德國的中國媒體人孫謙、羅潔琪,以在德國發生的Telegram性犯罪案為例,討論報導這類議題的注意事項,並與同樣關注此案的新聞工作者分享看法。以下為內容摘要。
這起性犯罪案件是加害人/被告在Telegram群組中,分享用藥物迷昏被害人/倖存者並性侵的方法和過程。被警方辨識和抓捕的群組成員是在德國生活的華人,受害人絕大部分也是華人,因此受到海內外華人關注。
由於案件中的多名被害人是被下藥失去意識後遭到性侵,大部分媒體以「迷姦案」稱之。不過講者在活動中強調,迷姦是這一系列複雜案件的其中一種犯罪樣態,另也有偷拍性私密影像、性侵等情形,因此不宜以「迷姦」的敘述一概而論。
此案第四名被告於7月8日被判處五年徒刑。與前三案不同的是,法院將其在中國涉及的三宗性犯罪行為一併納入審理。不過,最終量刑時,法院也考量到,被告個人資料已在中國傳統媒體與社交媒體上廣泛曝光,對被告刑滿出獄、重返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也有違德國法律「無罪推定」原則,因此酌情從輕量刑。本案尚未定讞,辯護律師已表示將會上訴。
採訪、報導要注意什麼?
孫謙表示,德國法院給記者的判決書內容很詳細,這是基於對記者的信任,但仍有濫用情況,即未做到徹底讓被害人身分去識別化。「當在保護被害人時,不是(只要)身分不被大眾識別,而是在其生活圈也不能被識別。」
她也說,處理該事件報導時,她會帶入「潛在被害人」的心態,即假設自己是被害人,會有怎樣的想法和感受,這在拿不準被害人對報導會有什麼反應時,是一種自我拿捏的方式。她認為,報導最終要指向結構性問題,這才能證明當初切入角度的必要性。
羅潔琪則提到保護性、專業性、前瞻性、不報導四個原則。這類報導始終要記住保護被害人,保護性是最要堅守的原則;專業性是要通過學習掌握較好的性別意識,摒棄「完美被害人」的觀念,避免在採訪過程中指責被害人;前瞻性是要帶著問題意識去報導個案,推進立法或者引起公共討論,推動某些方面的改革;正因要有前瞻性,所以不是每個這類案子都值得報導。每次報導都有給受害人帶來二次傷害的風險,因此以不報導為原則,報導為例外。
她同時強調,法庭報導要能控辯平衡,不要在判決前讓加害人被定生死,也不能犧牲被害人的資訊。
Leo表示,德國媒體在報導此案時,不會凸顯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族裔身分,「最重要的還是犯罪意圖本身。」他認為,寫這類報導的負責任作法是以犯罪行為為中心,搞清楚犯罪事實,「要解釋但不要聳動」,而不是把重點放在被害人的個人身分上,這對社會的重要性不大。
另外一位關注此案的獨立記者建議,進行這類採訪時,當面對被害人,要「把主動權交給對方」,按照對方想要的標準來顯示資訊,提問方式要更溫和,不是引導式、審訊式,並避免情色化、蕩婦羞辱,以及反覆地、鉅細彌遺地去詢問過程,她舉例,問法可以改成「願意描述得更詳細一點嗎」、「願意就剛剛所說的舉個例子嗎」。報導是呈現對方經歷的事實、促進公共討論面對的問題,不是讓被害人被公共消費。
「被害人也是報導的讀者。」她提到,應謹慎處理加害人和被害人的關係,因為他們也有共同朋友圈,避免被識別和受到二次傷害。若想採訪被害人,也應首先透過信任的友人或律師間接接觸,或者公開記者聯繫方式,供受害人主動聯繫。從司法文件資料去搜出被害人,可能觸發被害人的創傷,不是正確使用司法文件的方式。若要報導被害人的視角,不能依賴他人轉述,要親自與被害人核實內容是否適宜刊發。
細節可描寫到什麼程度?
孫謙說,報導是要揭露結構性問題,但提供的資訊太少可能降低報導力度,大眾也不重視,但又要避免造成模仿效應,「這是很微妙的平衡」。
她以描寫此案犯罪用藥的部分為例,她是以用藥對當下和之後所造成後果的方向撰寫,即概括性地描述,總共用了多少藥物後產生怎樣的後果,讓讀者知道嚴重性,但不會具體寫出例如單次使用的劑量或取得方法。而在藥名的揭露上,她也曾和編輯討論權衡,由於此案中所用藥物,有些是醫院用的處方藥,還有安眠藥,最後之所以決定寫出藥名,是為了達到公共警示作用,讓大家了解風險的存在。
Leo提到,把不同報導拼湊起來,仍能看到很多細節,所以每個媒體人都要考慮到,自己寫的報導是否會被誤用。
參與交流的一位媒體人認為,描寫細節前,可自問這些細節的必要性、可達到怎樣的用處、呈現出來後的正反面影響等等。
數位時代如何報導這類議題?
孫謙認為,社群平台上對此案的討論度,是此案受到很大關注的原因之一,可是這些大V(自媒體網紅)會揭露記者覺得不能報導的隱私內容,還有肉搜公開個人資訊。這類內容比起報導更容易撩撥讀者情緒,在社群上被廣泛流傳,她認為,在社群媒體上,傳統媒體似乎將影響力讓位給自媒體,「傳統媒體人有種失聲現象。」
羅潔琪直言,社群平台上的內容屬於網路資訊,並不是報導。例如關於這系列案件的某些資訊雖然傳播甚廣,但是實際上其操作有違倫理。「嚴肅新聞的生產需要求證且耗時,我們需要和社群去競爭瀏覽量嗎?」
中德報導方式有何差異?
在中國有豐富法庭報導資歷的羅潔琪稱,中國和德國的司法思維不一樣。在中國,報導司法案件會更著重在加害人是否得到懲罰。而且,被害人為了得到公正的對待,不得不向媒體讓渡其個人資訊,以此喚起社會對案件的關心,但德國的思維是不能公開加害人的私人資訊,要考慮其日後重歸社會的能力,更加不能暴露被害人的資訊。
Leo說,在德國,若案件被社會大眾高度關注,會認為是對加害人形成負擔,之後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很困難,因此不會用聳動方式報導,而是與判決結果做連結,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記者身心的自我保護
羅潔琪坦言,自己過去報導家暴案件,曾看資料看得太深而感到不適,所以對於這次案件,會避免看犯罪細節,而是著重中德司法文化的比較。她表示:「如何處理內心負面感受仍待克服。」
另一位參與活動的記者分享說,曾有合作媒體的編輯提醒她,閱覽這類案件的詳細資料,「沒必要看就不要看,不要反覆看,能避看就避看」。該記者強調,看判決書時,可稍微簡略看過,「以自己健康為重。」
孫謙分享道,自己在報導過程中未感覺到太多不適,是類似脫敏的狀態,把自己個人的感受和記者身分隔絕,「這是自然產生的解離狀態」。但當寫到被害人的部分時,又會掉入另一種「潛在被害人」狀態,即盡可能同理被害人,自己就在這兩種狀態間游離。
她表示,若什麼都不能做,會有更大無力感,這樣帶來的創傷更嚴重。能夠做些什麼,反而是治癒創傷的方式。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