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密碼新規對媒體有何影響?
3月23日,香港政府公告第二次修訂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授權警察可要求涉嫌危害國安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不遵從即屬犯罪,經定罪可處港幣十萬元罰款及監禁一年;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經定罪則可處港幣50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年。
隔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到立法會說明修訂內容,並於會後回覆媒體提問,其中被問到媒體若保護消息來源而拒絕提供密碼,是否屬合理的辯解理由?他僅稱,所有人都要依法交出資料,不會因職業而有不同。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7月7日起生效,首次修訂增加凍結財產條文,於2023年12月15日生效。
該法第43條明文寫道,香港警務處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時可行使的措施,第一款為:「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該條文還提到,授權香港特首會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第一款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根據該法規,指明人士為被合理懷疑涉及危害國安而正被調查的人,或是警方合理相信管理或掌控相關電子設備、獲授權使用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
對於這次新修規定對新聞媒體的影響,《田間》訪問了三名香港新聞工作者,其中兩名基於安全考量,與《田間》討論後,以化名方式呈現。
曾在外國媒體任職的X說,在鄧炳強回覆有關媒體保護消息來源而不給密碼的情況後,有關新規定對新聞業的影響,才感覺有「多一些」。
X提到,目前只是公布新規定,尚無實際受影響案例。但舉例來說,煽動罪已被納入國安法規中,若有天記者寫的文章被指涉嫌煽動意圖,就能要求記者解鎖電子設備,查看裡面的資料。
「我想到的潛在影響,就是還會不會有人(願意)接受訪問。」X表示,雖然受訪者是匿名,但記者的電子設備中存有資料,受訪者也會擔心有無可能之後被拿去當證據。
熟悉海外港媒的G告訴《田間》,記者一定要保護消息來源,若按照新規定,政府有權可以要求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就很難保護消息人士。G直言:「我們能做的就是像其他資訊安全專家所說的,住國外要回香港的話,就帶個空機,不要帶工作手機,會安全一點,這是唯一可做的事。」
「基本上,此法規一通過,斷定了我所有敏感的調查報導不能刊登,一旦刊登,就搜電腦、電話。就算用了『即焚』訊息,他要你的電話簿,已經十分足夠了。」獨立媒體《誌》(HK Feature)創辦人兼主編關震海說道。
他以2022年做的調查報導為例,其調查無牌照的非法中國混凝土公司,該公司是2016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的《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調查對象之一,且曾有公司董事是卸任的警務處長。「若政府視上述為敏感資料,執法人員只需要調查我的電腦和手機,就知道資料來源,以及誰給我資訊,而所有『加密訊息』亦不再有用。」
「修例之後,報導將會更保守,現在我們僅刊登六至七成的調查結果,未來可能大幅度降至三至四成,謹慎處理每一項調查結果,分析風險。如非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也不會冒險。」關震海強調。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