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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鄭嘉如控WSJ:法庭之外的香港媒體困境

2026年9月10日,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控告《華爾街日報》(WSJ)違法解僱、阻擋職員參與工會的權利的裁決出爐。(張泰格攝)

我被《華爾街日報》解僱了。我感到震驚的是,我在記者協會新主席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宣佈自己被裁員,原因是我接下了擔任主席的工作。

──2024年7月17日鄭嘉如的聲明

2024年7月,鄭嘉如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不足一個月,就遭到《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認為,她是因為參與記協而遭到解雇,私人刑事檢控僱主WSJ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道瓊斯) 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2026年9月10日,連任記協主席的鄭嘉如,發表的第一個公開聲明,是在法庭外向傳媒宣布該案件的判決結果。

本案中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活動屬刑事罪行,而香港九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均由執法機關調查並由律政司負責檢控,私人檢控非常罕見。此外,私人檢控面對的更現實門檻是,搜證權力受限和訴訟成本極高的問題,申訴人需自行承擔高額的律師費用及搜證開支,且若最終未能成功定罪有被法庭裁定濫用程序或被反訴誹謗。

2026年9月10日上午的香港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以和緩的語氣,在庭上用了三個半小時讀出長達100頁判詞。當裁判官做出最後宣判時,鄭嘉如沒有什麼特別表情,一聲「court」庭審結束,鄭嘉如與前來旁聽的朋友擁抱。

2026年9月10日,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在東區法院外回應媒體提問。(張泰格攝)

鄭嘉如在庭外感謝律師團隊協助,表示裁決確認香港市民有權利參與工會,成為工會職員。她重申,有關權利屬基本人權,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向公司申請參與工會,正如僱主無權要僱員取得批准,才可參加宗教活動或生育。

她形容,判決結果「speak for itself」,但她仍然認為最理想做法,是由政府做出檢控。她表示,相比起由政府、律政司做出檢控,私人檢控者少了很多權利做調查和取證,希望勞工處未來更堅決、堅定打擊試圖打壓職工會的行為。

這場官司至今進行兩年三個月,橫跨她作為記協主席的兩個任期。法庭上,雙方圍繞跨國媒體解僱香港記者的爭議,在證據、動機和法律條文上反覆攻防。但在大量法律技術細節之外,一些真正重要的問題,卻難用法律語言說清楚──無論是辯方還是受訪者,都提到案件背後複雜的政治背景。

不得不走向私人刑事檢控

「我知道在香港,因僱員的工會崗位而將其解僱,是一種刑事罪行。我也知道這情況有時會發生,但僱主極少因此被追究責任。我知道行家(編按:香港記者自稱)很快便會得悉,我面對這樣的處境。作為一個捍衛記者權益的工會領袖,我覺得我必須採取行動,追究僱主的責任。這將為新聞業的僱主、以至香港所有僱主樹立一個先例,讓他們知道,不能因僱員的工會崗位而將其解僱,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參與工會活動。」

──鄭嘉如在法庭內的供詞

2024年11月,鄭嘉如正式向勞工處做出舉報。

「其實勞工處的人相當認真,當時派了四、五個人處理,在兩個星期內錄了三、四次口供。他們記錄得很詳細,逐句寫下,只要有修改就在旁邊簽名確認,就像警察錄口供一樣手寫,問得非常深入。」鄭嘉如說,整份口供有近20頁的手寫中文內容,她需要在每一頁的左下角簽名確認,任何內容修改處,也要簽名做數。共同簽署人包括作為調查主任的勞工處職員,以及作為見證人的勞工事務主任。

鄭嘉如稱讚勞工處職員對她的熱心,「哪份文件要遞交到哪裡、哪天要到勞資審裁處、什麼時候要約見調查科,還把相關負責人的聯絡方式都列給我。」當案件轉到調查科時,對方已經準備好所有資料,並已經研讀、掌握她的個案,已經初步框架。她說:「所以我當時滿懷希望,只不過不知道最後的檢控結果會如何。只可惜後來他們告知我律政司最終決定連檢控也不做,我當時確實感到有些失望。」

2024年12月20日,鄭嘉如收到來自勞工處處長的拒絕檢控信。

勞工處拒絕為鄭嘉如提出檢控。(鄭嘉如提供)

依照《僱傭條例》及《職工會條例》規定,打工仔的工會權益本應由勞工處作為法定執法機關,主動調查並提出檢控。但在鄭嘉如一案,勞工處始終未以執法者身分介入。鄭嘉如一方曾在庭上透露,律政司曾建議勞工處不予檢控。在香港法律體制中,律政司是刑事檢控的最高決策機關,所有執法部門的檢控權均須受其約束。

熟悉香港、加拿大兩地法律的 Charles 認為,律政司作為代表政府處理刑事程序的部門,在往常應當有兩把尺的考量標準,即案件符合「有合理勝算」與「符合公眾利益」。「但是無論是從當時鄭嘉如提供給勞工處的證供,還是從最終法庭結果來看,勞工處和律政司的不檢控決定都是值得質疑的。如果有人明顯觸犯法律,想不到有什麼公眾利益考量,很明顯律政司在這件事上,是不想介入的。」

本次案件的雙方,都非香港政府青睞之對象。記協被政府公開定性為「與『黑暴』同一陣線」的組織,長期受到政府和建制派輿論的壓力;而WSJ報導則多次被香港政府反駁,將其定性為帶有西方政治偏見、意圖「抹黑香港法治與自由」的偏頗外媒。

因此,律政司的不介入,反而成為一種特別的介入姿態。「如此一來,政府就留下一個空間既不主動起訴,又不直接出手接管干預,保持一種比較『中立』的態度:我不干預、不評論,我放手。」Charles解釋道。實際上,律政司拒絕檢控的內部決策無須向公眾交代,且極難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截至發稿,律政司未回覆《田間》針對本案的問詢。本文發布後不久,律政司回覆稱:「不評論個別案件。律政司就每宗案件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會考慮執法機關所提供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檢控守則》行事。一般而言,律政司會依據法律及《檢控守則》內的多項因素,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

2024年12月,鄭嘉如決定提出私人刑事檢控──這成為本案另一個在香港司法歷程中極度罕見的情形──律政司置身事外的曖昧立場,將爭取公義的龐大法律與財政負擔,完全轉嫁於當事個人。

一罪成、一罪脱

「我接納她的解釋,因為顯然第一控方證人(鄭嘉如)對於參選記協主席是否須事先尋求公司批准一事,持有不同的看法與態度。她的信念與她的行為具有一致性,即既未通知、亦不事先尋求批准,我接納這不涉及誠信問題。」

──鄭嘉如案裁決中,裁判官對鄭嘉如證言真實性的判斷

關於本案裁決,裁判官指出,被告要求僱員在參與工會前取得公司同意,是「經過計算的行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她行使參選記協主席之權利。至於鄭嘉如事後遭到解僱,法官認為,不能排除母公司基於「職位重組」裁員,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法庭上的攻防,主要圍繞《僱傭條例》第21B條的兩項規定展開:第一項是禁止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工會權利;第二項禁止僱主因僱員行使這些權利,而終止僱傭合約、予以懲罰或作出其他歧視。

2026年9月10日,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在東區法院外回應媒體提問。(張泰格攝)

鄭嘉如提出的私人檢控,控方須承擔極高的舉證責任。在無合理疑點(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刑事舉證標準下,鄭嘉如必須證明,資方解僱的唯一合理解釋,是為了報復或阻撓她參與工會。只要辯方提出的解僱理由具有合理可能性,控方就未能達到刑事檢控的舉證門檻。裁判官認為,公司以商業重組為由裁員符合「商業常識」,無法排除鄭嘉如是因為架構重組而失業的可能。而當「因參與工會被解僱」與「因公司重組遭裁員」兩種可能都存在時,法庭依法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Charles指出,無論是刑事案件的高舉證門檻,還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處理性別、殘疾等歧視申訴,資方只要提出業務重組、商業考量或員工表現等理由,都可能形成合理疑點,令申訴或檢控難以成立。

長期投身香港工會運動的A接受《田間》採訪時表示,在香港,就工會歧視提出訴訟一直相當困難,主要原因正是難以證明僱主的解僱動機。他認為,第二條控罪入不入罪,取決於法官是否認為「職位重組」,足以構成一個合理疑點。基於工作考量,與《田間》協調後,A以化名呈現。

根據資料,香港至今僅有十宗僱主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21B條規定的個案提出檢控後,進入審理流程。其中有三宗成功定罪;五宗被法庭裁定未能無合理疑點證明僱主有罪;另有兩宗在提出檢控後,在律政司建議下不提證供起訴。

時隔20年的「歧視職工會」勝訴

普通市民有權就違法行為提出檢控,這項權利一直被恰當地稱為「針對權力機關怠慢或偏袒的一項寶貴的憲法保障」。

──香港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1998年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對私人檢控的評價。

香港首宗「歧視職工會」定罪案件,是2005年前英航工會主席吳敏兒訴英航案。當時,吳敏兒因代表工會就公司勞資糾紛向傳媒發言,遭英航發出警告信,並接受為期一年的非正式工作表現監察。她其後以個人名義入稟,控告英航歧視職工會,英航認罪,被判罰款5000港元。A當年也在法庭上旁聽,他記得,案件證供清楚呈現資方如何因吳敏兒代表工會發言而對她作出懲戒。

同年,香港食環署外判商惠康清潔滅蟲有限公司,也因打壓參加工會活動的員工及未給予休息日,被勞工處刑事檢控。法院裁定公司「歧視職工會」罪成。時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稱「判決帶來正面的信息」。

不過,這個「正面信息」並未延續。相同法條下,再次出現勝訴,已是20多年後的鄭嘉如案。

「在我的經驗中,歧視工會的案件本身就不常見,有如此具體地,能夠直接顯示到僱主或僱主代表向工人直接施壓,要求不要參加工會、不要參選(主席)的就更少了…… 作為僱員,她能如此詳盡地收集與僱主的對話,(維權的意識)是好了不起的。」A肯定地表示:「兩條罪入到一條也是入罪啊!以私人檢控來說,走到證明第一條罪無合理疑點這一步,實在不容易了。」

事實上,裁判官在判決中高度接納鄭嘉如的個人可信度及證供真實性,雙方的分歧主要落在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即是否已達到排除合理疑點。

Charles同樣認為,鄭嘉如一案在當下時空具有積極意義:它明確說明,僱主不能以附加條件限制員工參與職工會,這超出法律容許的界線。

從案件本身來看,控辯雙方都以高度專業、技術性的方式處理爭議,將事件聚焦在勞資糾紛與法律責任上。但法庭之外,其實仍有更多問題值得追問。

記者遭針對、記協被污名化

辯方律師:鄭女士,你是否同意,即使在你參選記協時的2024年,記協就已經被描述為無公信力、缺乏認受性和代表性的組織?

鄭嘉如:是的。

辯方律師:而且被形容為可鄙(despicable)的組織?

鄭嘉如:我不記得有媒體這麼說過。

辯方律師:外界有指控稱記協涉及政治操控。

鄭嘉如:我承認有這樣的指控,但這是不實的。

──2025年12月23日的法庭上,鄭嘉如親自作供,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蔡一鳴盤問。

代理WSJ母公司的辯方引述了香港親建制媒體《文匯報》2024年的報導,指記者新一屆執委大多為外媒記者,幾乎沒有來自本地主流媒體的成員,缺乏認受性。

這是本次庭審中罕見將記協面對的外部壓力帶進法庭辯論的時刻,為的是將記協判斷成「具爭議性的組織」,辯方律師甚至使用可鄙(despicable)一詞提問。

法庭無需要判斷記協是否「可鄙」,辯方律師引用《文匯報》也不過是一種針對控方的辯護策略。但這個引用,卻讓法庭之外的政治背景,短暫進入了審訊。

2026年9月10日,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的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右1)步出香港東區法院。

自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記協便因堅持維護新聞自由,被官方和建制派報章持續點名。到了2024年,針對香港新聞界的滋擾、恐嚇更趨系統化。根據記協統計,2024年6月至9月,至少有十多家獨立及主流媒體的記者、獨立報導者以及記協執委會成員遭受滋擾。

在現實層面,滋擾者會向記者家人任職的機構、房東、子女就讀的學校,甚至合作的NGO寄發大量匿名電子郵件和實體信件,內容充滿威脅與虛假指控;在網絡層面,社交媒體平台如則出現多個針對記者的匿名帳號,公開記者及其家人的照片、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私密個人資料,並輔以帶有仇恨與暴力暗示的言論。

作為香港僅存的獨立新聞工會,記協及其新任領導層成為這場風暴的風口浪尖。記協主席鄭嘉如及多名執行委員均收到不同程度的恐嚇信件與威脅。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當前系統性滋擾是繼《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23條立法後,對新聞從業員實質生存環境的又一重創。

香港外國記者會2023年的調查顯示,近七成受訪記者曾進行自我審查,83%認為香港的新聞工作環境有所惡化。無國界記者(RSF)公布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World Press Freedom Index)顯示,香港排名從20年前的第18位,2026年大幅滑落至第140位。

香港新聞自由價值不再

「香港並非一個中立的地方,它並非一個新聞自由已經穩固確立的地方 —— 不像美國、歐洲或其他國家,新聞自由在那些地方是一項確立已久的原則。在香港,新聞自由正受到攻擊,而我們同時也在報道這情況。所以這構成一種角色衝突,是我們無法拆解、無法分割的 —— 即使你不再負責採訪香港新聞。我們的駐港記者在香港採訪、報道的,正正就是這些議題 —— 所以這構成了一種衝突。」

──2024年6月17日,《華爾街日報》亞洲編輯 Deborah Ball 在電話中向鄭嘉如說的話。

「我不必多說你也知道,香港記者目前的處境是充滿爭議性的。記協(對香港的新聞自由)採取了的堅定立場,我們在內部或許欽佩這一點,也可能贊同它,但他們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中處於極度暴露的位置。所以(參選主席)當然是你必須事先尋求批准的事情,因為你將成為在香港倡導新聞自由的那個人。」

──2024年7月17日,《華爾街日報》亞洲編輯 Deborah Ball 在電話中向鄭嘉如說的話。

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媒體所面對的壓力、決策考量乃至自我審查從來不為外人所知,鄭嘉如案庭審中所出現的對話,成為管窺媒體高層決策和施壓的一個罕見例證。

曾在香港工作的國際媒體記者L對WSJ的解釋不以為然。他承認當下香港記者確實面對一系列風險,但是WSJ的編輯剛剛調到亞洲,對香港當地的情況陌生。而且在跨國溝通的狀態下,前線記者對本地情勢判斷和安全評估,和遠方的編輯、管理層有很大的出入。基於工作考量,與《田間》協調後,L以化名呈現。

「面對爭議性問題,編輯部高層應該去思考究竟最差的狀況是什麼,是不是有人競選(記協)主席,(這個媒體)就會成為下一個《蘋果日報》?(如果是,)那麼我一定會攔著你。」L認為,就算記協處在風口浪尖,媒體主管仍應該要更細緻的評估風險和推演,「誰都知道有風險啊,但這個風險到底到有多大?我不確定他們有做過這樣的評估。」

「作為負責人,他們過多考慮都是公司一方的安全風險,甚至沒有考慮對公司聲譽所造成的風險。他們低估公司聲譽風險的原因,一是不了解當下中國香港的治理邏輯,二是不了解鄭嘉如參選記協在香港的意義是什麼。」L說:「他們不明白為什麼我的香港員工一定要這樣做。」

L認為,WSJ並不想外界認為他們對香港的管治做出妥協,但最終決定卻是短視地將自己的記者解僱,「記者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在努力揭露這些虛偽的東西,如今自己公司卻在玩相同的一套。」

我相信香港記協和道瓊斯有著共同的價值觀:在全球範圍內支持新聞自由並保護記者權益。我在《華爾街日報》編輯部裡踐行這一目標,正如我在工作之外的個人生命中亦是如此。

──2024年6月20日鄭嘉如給 Deborah Ball 的回覆內容。

2024年7月17日,鄭嘉如最後一次走出WSJ香港辦公室時,《法新社》記者 Holmes Chan 拍下一張意味深長的照片,鄭嘉如站在電梯大堂──與她同公司同事 Evan Gershkovich 肖像隔著分社玻璃門遙遙相望。

同樣是2024年,Evan Gershkovich以間諜罪被俄羅斯法院判處16年有期徒刑,隨後他在美俄換囚行動中獲釋,共經歷了500天的監禁歲月。2023年10月,鄭嘉如還與WSJ同事一起參加了在維多利亞港旁舉行的「為Evan而跑」(Run for Evan)的聲援活動──Evan Gershkovich在WSJ和美國政府的努力下獲釋,鄭嘉如卻不得不與公司對簿公堂。

L也提到了 Evan Gershkovich 事件,他認為,WSJ為 Evan 爭取新聞自由的立場「一點也沒錯」,公司最終也以此為榮;但在鄭嘉如事件中,卻選擇了完全不同的做法。「當風險已經發生、不得不處理的時候,我們表現得很有原則。但在事情發生之前,管理層把風險放在第一位,那過去所說的原則,到底什麼時候是真的?什麼時候又可以放在第二位?」

「當然,只談原則、不談風險是幼稚的。但鄭嘉如這件事,最後一定要以這麼難看的方式收場嗎?難道沒有其他可能性嗎?」

香港媒體的「去風險化」

「BBC香港辦公室在2024年亦曾向最少兩名員工施壓叫他們不要參加記協執委會,最近該辦公室有五人被裁員,有人面對長期辦公室霸凌,裁員時更被要求簽署不平等的裁員協議,令他們無法向工會或法律代表取得專業意見。」

──2026年9月10日宣判後鄭嘉如在法院外的陳詞

法院判決後,鄭嘉如面對媒體的陳詞中,有個與案情不直接相關,卻在媒體報導中幾乎被忽略的內容:她點名英國廣播公司(BBC)在2024年的施壓與長期的辦公室霸凌問題。某種程度來說,BBC記者在2024年所經歷的,與鄭嘉如在WSJ所遭受來自編輯部的威脅相同。這也意味著,「內部施壓」在香港媒體界絕非個例。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接受《田間》採訪時指出,當前香港不論是本地媒體、外國媒體還是其他機構,都面臨強烈的「去風險化」(De-risking)需求,這種對法律風險的強烈關注,已經改變新聞機構的運營原則。

由於國安法界線仍不清晰,機構將規避法律風險視為首要考量。「很多事情機構不清楚是否有法律風險。那麼今時今日一個負責的法律意見是怎樣的呢?往往會叫你不做,如果你去做我沒辦法告訴你沒有風險。」李立峯直言,這最終形成一種既然不能確定風險就索性不做的處理邏輯,「就好像香港官方講明不會列出禁書名單,鄧炳強談書店的風險:你開書店斷定不到那本書涉及煽動,那你就不要賣。」

李立峯觀察道,過往機構多尊重員工個人的外部活動、個人參與;如今因為大機構的去風險化考量,若評估員工的外部參與可能為機構帶來「不必要的法律或政治風險」,便傾向進行干預或限制。

對於鄭嘉如一案,李立峯坦言,機構在做出相關決策時,絕不會承認是「政治決定」,會透過一套完整的行政或商業理由進行合法包裝。在這種包裝下,外人極難在法律上直接舉證其背後的真實意圖。

「站在新聞專業與原則立場,媒體縱然出於考量進行內部勸喻,也絕不應禁止員工參與行業組織(工會)。若此邏輯成立,參與親建制的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NEA)等其他行業組織的新聞主管與從業員,是否也同樣被視為失去中立性?」李立峯說。

事實上,新聞界對利益衝突早已有一套基本且成熟的常規處理機制,比如避免讓擔任記協幹部的記者,採訪與記協直接相關的新聞,「資方捨棄最基本的避嫌機制,直接以『維護中立』為由,禁止員工參與工會甚至將其解僱,在行業邏輯上完全站不住腳。」

身處困境仍堅持的記協與記者

「對這座城市身處困境的記者而言,捍衛新聞自由已成為一場雙線的作戰:一邊是對抗日益威權的政府,另一邊則是對抗他們的僱主,那個位於西方、名義上奉行自由主義理念的僱主。」

──兩面夾擊(Fighting on Two Fronts)是中國傳媒研究計劃(CMP)前主編Ryan Ho Kilpatrick用以形容當下香港媒體記者所面對的狀況。

2026年8月7日,香港記協換屆選舉前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質疑稱「連一個香港主流傳媒嘅人都冇 」,指記協是無認受性、無公信力的團體,又形容記協不公布參選人名和選舉後不公布當選名單是「黑箱作業 」。

其實,2019年香港爆發抗議活動時,WSJ與其他外國新聞機構都曾鼓勵記者加入記協。WSJ記者當時並沒有記者證,街頭採訪也可能面臨危險,而申請記協記者證,是當時能獲警方接受的身分證明之一。

但到了2021年,《大公報》刊登〈深扒|記協是一個怎麼樣的組織?〉一文,以大量四字成語形容記協「惡行纍纍,罄竹難書」,並稱「說穿了,記協早已淪為一個反中亂港組織」。鄧炳強也曾批評記協政治掛帥、滲透校園、拉攏「學生記者」入會,有違專業,並質疑其代表性。此後,每逢記協召開記者會或舉行換屆選舉,類似指控便會在建制派輿論中再次出現。

不過就算記協維護新聞自由的立場,使其承受巨大壓力,但它作為工會,長期將維護記者權益放在核心,也盡量與具體政治行動保持距離,使其仍能在輿論壓力與滋擾下維持運作。

香港記者協會牌子旁的布告欄上寫著「新聞自由萬歲」。(張泰格攝)

香港資深調查記者、也是記協會員的陳子僑表示,對記者而言,記協最重要的是它的工會屬性。基於工作考量,與《田間》協調後,陳子僑為化名呈現。

「自2020年之後,政府人員、新聞機構與大專院校對『記協』裡裡外外的惡名化,已經達到不能挽救的地步。就算沒有鄭主席的案件,主流媒體對記者參加記協、擔任執委,已經施以壓力,或向記者『照肺』(談話),作出勸喻或勸阻。我亦曾聽過一位經歷者講,有大學新聞系教授及教職員向參與記協事務的畢業生作出『警告』,叫他『唔好惹事』,盡量遠離記協。」

他認為,如果記者沒有一個可以信任的工會保護,只能「單打獨鬥」。當記者被當權者或商人控告,最終可能只能獨自承受法律風險,而這也可能達到當權者希望壓縮調查報導的效果。「當下記者或新聞機構也好清楚,只要跟著政府的新聞記招或新聞議題,按著『既定軌跡』去訪問,其實法律風險不大。如果進一步去查冊、靠線人拿材料,甚至放蛇,挑戰這個軌道,因報道惹來煽動或誹謗罪名的機會會大增。」

陳子僑說:「2020年至2026年間,調查新聞斷崖式下跌,你就知道工會對記者的保障有多重要。行內不提太多,不代表這不是事實。有工會保障,至少對我而言,我會感到有安全感。」

誰來保障香港記者勞權?

法律專家 Charles 坦言,這場官司的結果對年輕新聞工作者而言,恐怕帶來的是更深層的寒蟬效應。當爭取最基礎的工會人權,必須由勞工自己承擔龐大的金錢與心力代價時,未來的記者在面對雇主或打壓時,卻有可能難以獲得政府支援時,「如鄭嘉如在法庭外所問,這真的是彰顯了司法公義嗎?還是進一步讓有志為新聞自由發聲的人卻步?」Charles拋出了這個沉重的疑問。

這或許是場一言難盡的慘勝。寫在《僱傭條例》裡的保障,究竟是具備實質阻嚇力的法律,還是僅存於紙面上的條款?當勞工處不檢控、律政司不介入,私人檢控這條道路又面對資金的現實門檻時,香港的勞工與新聞從業者,又應該怎麼辦?

記者會結束後,鄭嘉如獨自在大風中離去。這應該是鄭嘉如最後一年做記協主席,她期望自己接下來能多做一些勞工權益方面的事務。

記協相關事件
鄭嘉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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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決定參選記協主席。

2024年6月
鄭嘉如案

管理層隨後要求她退出參選,指其工會職務與《華爾街日報》(WSJ)記者身分存在衝突,並直言 WSJ 的員工不應在香港這種「新聞自由受到爭議與挑戰的地方」公開倡導新聞自由。鄭嘉如將雙方的對話錄音留證。

記協相關事件

鄭嘉如當選記協主席。早前傳出有記協會員收到來歷不明消息稱「有執法人員滲透」,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記協「與『黑暴』同一陣線」。而當屆選出的 12 名執行委員中,有四人因外部壓力先後請辭。

2024年6月22日
記協相關事件

鄭嘉如正式就任記協主席。

2024年7月1日
2024年7月17日
鄭嘉如案

資方突以「海外業務結構重組」為由將鄭嘉如即時解僱。她隨即召開記者會,指控資方因其工會身分進行打壓。

2024年下半年
鄭嘉如案

鄭嘉如向勞工處舉報。勞工處其後向鄭嘉如發信,指律政司評估證據後決定不作官方刑事檢控。

2024年12月20日
鄭嘉如案

律政司經過八週考慮後,決定不介入本案。

2024年12月
鄭嘉如案

鄭嘉如決定自籌資金,正式向法院申請並發起私人檢控,控告僱主兩項與「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的控罪。

記協相關事件

記協舉行周年會員大會暨執委會換屆選舉,鄭嘉如獲選連任。為保護成員免受外部滋擾,記協自該屆起採取「不對外公開執委完整名單」的安排,僅依例向職工會登記局申報。

2025年6月14日
記協相關事件

記協換屆選舉,選出新一屆五名執委會成員,鄭嘉如順利連任主席。

2026年8月8日
2026年9月10日
鄭嘉如案・判決

法官宣判:第一項控罪(阻嚇僱員參加工會)裁定資方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因工會事務解僱)裁定資方罪名不成立。

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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