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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化身、臥底採訪前的考量

(取自Pexels/Zenith)

2026年7月,台灣獨立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刊出非法跨境器官移植的調查專題,除了六篇系列報導,另有一篇關於這次調查的採訪方法與倫理說明,解釋為什麼這次會使用化身採訪,以及遵守哪些化身採訪的原則。

《報導者》過去經常使用「蹲點」方式,隱身網路社團和特定群組中,藉此找出潛在受訪者。不過,使用化身採訪,並且在過程中進行秘密攝影,這是第一次。

「我自己(新聞)工作經歷30年,我有做過臥底(化身採訪),但沒有用過密錄器。」《報導者》總編輯方德琳坦言,當初記者提出使用密錄器時,下決定之前,她做了許多功課,分成法律風險和報導倫理兩方面,請教了多位律師、新聞學者。

會這麼謹慎,是因為在台灣,極少媒體採取此方式調查採訪,且在全球新聞圈,相關新聞倫理爭議始終存在。

2014年第13屆卓越新聞獎的平面類調查報導獎項,本被高度期待有望獲獎的入圍作品,是《蘋果日報》(Apple Daily)的〈灌水牛肉真相調查報導〉。在報導採訪過程中,記者以工人身分進行臥底,且未向受訪者表明身分。評審委員肯定該作品的揭弊力道,但考量涉及新聞倫理風險,最終決定該屆調查報導獎從缺

在華文語境下,「化身採訪」與「臥底採訪」有所區別,後者通常指以假冒身分潛入受調查對象所屬的組織。

《田間》採訪該屆委員之一、2026年初甫退休的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她解釋,化身採訪分為「消極化身」和「積極化身」,消極化身指的是記者化身成消費者、學生機長等一般人身分,進行基礎資料收集;積極化身則通常需要較長時間與受訪者互動,並經常伴隨偷拍偷錄等行為。過程中,記者需要時刻擔心身分暴露,而受訪者在不知情下,則未能意識到自我保護。對雙方而言,都屬不利之手段。

她強調,化身採訪是因議題重要的調查報導而生,是確定在『沒有其他方法獲得真相』而不得不採取的方式,「然而,即使調查報導有了事實上的突破,記者仍要為化身採訪的倫理爭議負責。」

在確定執行化身、密錄採訪之前,方德琳已先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報導者》核心領導小組,共同評估化身採訪的必要性及風險程度。中國傳媒大學退休教師王祥指出,編輯台需要在事前評估的內容包括: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秘密採訪是否有其必要、手段是否超過合理範圍、所取得的材料能否核實,以及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合法權益等等。

化身、臥底採訪必要條件:公共利益

同樣是在採訪執行前,方德琳已決定撰寫一篇倫理說明,「因為在新聞圈,大家認為這是比較極端的手法,我覺得有必要向讀者說明,為什麼《報導者》使用這個手段。」在該文中,《報導者》列出這次化身採訪團隊所遵守的原則,包括不參與或促成器官移植交易、不誘導犯罪,並以最小必要程度進行化身採訪。

台灣獨立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非法跨境器官移植的調查專題。(翻攝《報導者》網站)

談及採取化身採訪的界線,前《南方都市報》調查記者方先生同樣認為,記者不能誘導對方犯罪,也不能為了獲得材料而設局製造事件,或損害無關人員的權益。基於安全考量,與《田間》協調後,受訪的王祥、方先生均為化名。

王祥另提到,支付費用給協助採訪的人員或其他消息人士,這與化身、臥底採訪本身是否合乎規範是兩個問題。「如果相關款項是為了換取線索、特定說法或內部材料,就可能構成利益交換,材料的可信度也會受到影響。即使把這筆錢說成買菸、請吃飯或支付勞務費,也不能改變它的實際用途。但在現實中,調查記者一般會這麼做。」

香港獨立記者鄭嘉如也表示,進行化身採訪前,必須謹慎評估報導是否具有足夠的公共利益。她以過去的採訪經驗為例,她曾佯裝成一般市民,到一間成人教育機構查詢課程並參加入學考試,藉此揭露該學院為招生牟利,對考生刻意「放水」;另一次則以秘密錄影方式,調查一間監獄的軍裝職員集體造假體能測試。

相較於後者,鄭嘉如認為前者的公共利益有限,更接近商業欺詐,以消費者身分進行化身採訪,確實帶有誤導性,「deception程度挺高的。」她說,若重新處理這題報導,自己或許不會再採取這種方式。

不過,就她觀察,許多香港媒體使用化身採訪,並非為了公眾利益,只是因為方便行事,而這可能帶來嚴重後果。鄭嘉如提醒道:「如果太濫用、隨便使用臥底或秘密採訪,沒有仔細思考適不適合的話,其實是很破壞公眾與媒體之間的信任,很容易給受訪對象一個理由去指控媒體(誤導),造成媒體沒有信用的形象。」

化身採訪倫理,各地標準不同

馬來西亞獨立媒體《當今大馬》(Malaysiakini)的資深調查記者 B Nantha Kumar 認為,化身、臥底採訪或秘密錄音是高度主觀的議題,所涉及的新聞倫理,因各個國家的情境脈絡不同而有差異。馬來西亞法律規定(也是普遍社會共識),包括記者在內的任何人,在事主不知情情況下進行錄音,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在馬來西亞使用此採訪方式,特別是關於政府機構貪污、瀆職的調查報導,往往會被質疑是非法取得資料及相關說法。

B Nantha Kumar 舉例,馬來西亞法律嚴格禁止任何人,包括記者,在機場移民查驗櫃台進行錄音。「如果一名記者打算報導涉及機場移民官員、走私外國人士的犯罪集團,那麼錄音證據就是必要的。我認為這在倫理上是可以被接受的。」他曾多次調查吉隆坡國際機場的移民犯罪集團,揭露移民官員涉嫌協助外國人士非法出入境。

不過,這種採訪手段伴隨風險。B Nantha Kumar 曾遭馬來西亞反貪腐委員會(MACC)拘留,警方搜查其住家,並面臨數十起針對他的報案。

記者B Nantha Kumar在《當今大馬》說明調查吉隆坡國際機場的移民犯罪集團的過程。(翻攝《當今大馬》網站)

在 B Nantha Kumar 被捕後,《當今大馬》董事會對此承諾,將會重新檢視《當今大馬》編輯台的調查報導規範。他坦言,他的編輯顧及人身安全,通常不允許使用臥底採訪,不過直到現在,他仍會使用這種方式,「我總是會讓編輯知道我正在調查什麼,但我很少透露自己具體採用什麼調查方法。」

近年,馬來西亞媒體圈確實討論過限制記者秘密錄音。據 B Nantha Kumar 所知,2025年的馬來西亞媒體理事會(MMM)年度會員大會,曾提出相關決議,但遭到包括《當今大馬》記者在內的媒體工作者強烈反對,最終撤回。

來自迦納的調查記者 Anas Aremeyaw Anas 曾在受訪時直言:「西方的新聞標準,並不適用於非洲。」(The Western standards are not working)他強調,自己的新聞工作是來自「自己所處社會的產物」。

揭露記者身分也要看狀況

在揭露記者身分部分,多數受訪記者都同意必須給予受訪對象回應的機會。方德琳提到,過去《報導者》記者在揭露身分後,對方表示不能引用其所說的話,基於尊重就不會採用,「但是這個案例一開始,我就確定跟對方揭露記者身分的時候,就要跟對方說我一定會用(化身採訪內容)」,並問對方是否要給予回應和補充說明。她坦言,以此方式進行調查、採訪,之後向對方揭露記者身分,自己其實有些愧疚感,但此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必須要揭露。

方先生與王祥均稱,化身、臥底採訪結書後,不一定要立刻向對方表明記者身分,因為要看採訪對象及現場情況。「如果公開身分可能導致政治被銷毀、消息來源遭報復,或給記者帶來人生安全風險,記者未必會當場說明身分。」方先生表示。

他們也都說,在報導發布前,報社通常會盡可能聯繫化身、臥底時的採訪對象,核實內容並給對方回應的機會。王祥提到,若向讀者採訪方式,也不能暴露消息來源和具體調查方法。方先生稱:「對於幫助調查的內部消息人士,未經本人同意,報社不會公開他的身分。」

B Nantha Kumar 告訴《田間》,若受訪者是被調查的對象,自己不會揭露記者身分,且在臥底採訪後揭露身分,對自身安全會帶來風險。「對我而言,最佳方式是在報導刊出前,給被調查的一方回應的權利。」

他也強調,自己做的臥底調查通常是要取得政府資料,而政府部門幾乎不會有回應,使得記者很難說服編輯台發布相關調查報導。「(但)身為記者,我已準備好全力協助區域記者,這樣我們才能自由地做我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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