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揭未成年者個資對媒體的影響
2023年12月25日,台灣新北市發生九年級(國三、中三、初三)郭姓學生為「乾妹」林姓學生出氣,持刀刺死楊姓同學事件。案發後,林姓學生在社群平台上寫下:「我未成年,法律會保護我。」2026年2月12日,全案定讞,郭姓、林姓學生分別被判坐牢12、11年。
由於兩名加害者未滿18歲,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執行超過三分之一刑期就可申請假釋,兩人被捕後,至今已關三年,最快2026年底可申請假釋。
2026年4月15日,YouTube頻道《謎案追蹤》(Mi An Zhui Zong)發布談論此案件的影片,引起台灣人極大關注,截至5月5日下午3時,觀看數已超過450萬次。除了因為加害者臨近能申請假釋,這部影片公開加害者的照片、姓名和家庭背景,也是受關注的主因之一,不少網友留言讚揚其做了「台灣媒體做不到的事」。
根據台灣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不得公開能識別未成年當事人身分的任何資訊,違者會被處以30000圓以上、150000圓以下的行政罰鍰。不過台灣尚無法規管理YouTube這類影音平台,《謎案追蹤》頻道負責人是住在澳洲的華人Bing。換言之,他在影片中公布郭姓、林姓加害者照片和姓名,不受台灣法律管轄。
其實這不是此案加害者身分首次被公布。2023年12月,美國籍的台灣網紅「小商人」(GTOKevin)在美國紐約時報廣場(Times Square)刊登電子廣告,公開他們的照片和姓名。
《田間》訪問新聞工作者、法律知識自媒體、前法官,討論若這類情況一再發生,對傳統媒體和自媒體、網紅可能帶來的影響。《田間》有聯繫Bing,但他婉拒受訪。
前法官、現為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的劉明潔表示,上述提到的兩部法規立法目的,是為了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即考量少年正處於人格形塑的關鍵期,偏差行為受多種因素影響,「在此情形下,法律透過隱私保護的界線,使少年在接受法律處遇後,不至於因過往錯誤而在數位世界留下永恆的烙印」,同時藉此避免少年被標籤化,難以復歸社會,進而引發二次偏差。
司法記者F、A、H在不同媒體任職,均因工作關係,和《田間》討論後,選擇化名受訪。F表示,保護未成年,全世界皆然,但當社會環境變成愈保護未成年加害者,愈可能讓他們不思悔改,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在不清楚未成年人身心狀態的情況下,大肆報導很可能有負面影響,導致憾事發生。
H認為,法律應適度保護未成年加害者,但在犯罪年齡下降的趨勢下,「不該決然輕判犯罪手法凶殘並故意濫用法律保護的加害者。」
H指出,當出現個案情節重大、故意利用法律保護傘而為之、犯後無悔意等特定情況,讓大眾不免質疑法律是否過度保護加害者,漠視大眾知的權利,就會尋求別的出口。從此案來看,YouTuber的影響力相較於傳統媒體有過之而無不及,「但製作者的立場是否偏頗、未經證實或調查的內容是否可信,甚或激化社會大眾憤怒的情緒鼓吹以暴制暴等,對於社會與司法公信力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F直言,當傳統媒體被法規限制,在外國的網紅卻可公布未成年加害者資訊,還獲得廣大網友讚揚,代表這些是大眾渴望得知的資訊,而這情況也是傳統媒體權威性被削弱的根本原因。F還說,楊姓被害人的父親拿著判決書開記者會,媒體報導後,立刻收到衛生福利部告知,要求遮蔽資訊。
「為什麼不敢直接罰楊爸爸呢?現在國外的YouTuber做了這樣的報導,衛福部敢出來講話嗎?」F問道:「那些不用遵守法律規定的人,獲得聲量和贊助,賺進所有好處,這對於守法的人,是不是也是另一種不公平?」
A則提問:「社會大眾真的『需要』他們的個資嗎?大家真的相信,只要把這兩個做錯事情的人揪出來讓他們永世不得翻身,社會就會變得更安全?」
「報導這兩個人的個資是否真的具備新聞媒體要的公益性,比如說可以防止再犯,減少暴力,還是相反?」A向《田間》表示,大部分的台灣媒體同業沒有跟進報導《謎案追蹤》揭露的資訊。
《法律百科》(Legispedia)法律編輯王琮儀告訴《田間》,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媒體或許可避免煽動性標題和文字,持平報導事件,也能讓加害者的鄰居、師長、同學等第三人免受媒體曝光、打擾,但媒體也可能為了獲得流量,反而更積極接觸第三人。
他也說,從資訊澄清角度來看,若事發後網路出現許多難以查核的資訊,但在法規限制下,相關部門澄清可能面臨被迫揭露具體資訊的兩難,且大眾在沒有可靠資訊來源的情況下,又該如何判讀資訊可信度,這是需要好好思考的問題。
H直言,若網紅規避法規揭露犯罪資訊的模式成常態,新聞媒體的報導取向上會變成網紅背景、影片敘事手法和所揭露的內容,而不是說明檢察官、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恐怕更加喪失深入討論相關議題的機會。
A認為,這樣的趨勢恐怕會造成更多人不信任媒體和台灣的司法,「然後追著這些好像打著正義的大旗,願意『揭發真相』的網紅,這滿危險的。」A亦稱,可以思考不受這些法律約束的網紅是要什麼?而且帶有仇恨標的的集體情緒,可能讓整個社會更沉迷在簡單的二分法之中,這無助於全面理解這類案件的脈絡,也無法幫助我們尋找減少其發生的方式。
王琮儀強調,資訊本身就涉及個人資料,因此揭露資訊的目的被判定為刻意損害他人利益,就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責;若帶有「垃圾家長養出垃圾小孩」這類負面評語,會有觸犯公然侮辱罪的疑義。不過對於像是《謎案追蹤》這樣的案例,台灣難以跨海裁罰。
他亦稱,國外的自媒體或其受眾可能會認為是「媒體不報,我們來報」,但具體成效是否有益於大眾需求,這難以驗證,加上現實上法律執行的難處,可能讓自媒體有恃無恐。即使政府部門試著採取行動,也會招來「扼殺言論自由」的批評,形成惡性循環。
劉明潔說,民眾支持揭露加害者資訊,背後的「知的權利」與「社會自保需求」並非全無道理,但隱私制度的建立是針對所有未成年人,非特定個案。她認為,當在外國揭露兒少個資能帶來高額贊助與流量時,這將變成一種商業模式,不僅破壞法律制度,也可能有創作者追求流量而造成更多誤解和對立,民眾的守法意識同樣受到影響。
對於司法實務上可採取的平衡措施,劉明潔建議,強化法治說明,促進大眾對制度的理解;法院可在裁判書中適當說明量刑理由,但遮隱識別資訊,並適時發布去識別化的案件說明、處理過程;建立「有層次的少年司法體系」,對犯下嚴重罪行的少年,應考慮提高刑期限制和假釋門檻,且在保護其個資的同時,確保學校及社會具備足夠的風險預警資訊。另外,重新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項免責條款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公共利益」標準,針對極端少年犯罪案件,重新檢視保護原則邊界,以達到法規及輿論的平衡。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