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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性犯罪該如何避免二次傷害?

「沒有同意,就是性侵。」這是新聞媒體報導性犯罪議題時,應有的基本認知。(取自Pixabay)

8月18日,台灣一位知名女演員以吹哨者視角,揭露三立電視台時任資深副總龔美富之子龔益霆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事件發酵後,演員透過週刊專訪,承認自身是受害者,案件全面擴大。

被控下藥性侵的龔益霆在9月5日發布聲明稱,自己與該演員當時在交往,將新聞熱度推上高峰。然而,即使女演員已自揭受害經歷,台灣多家媒體在報導時,仍以她的照片為配圖,標題也用她的名字來吸引點閱,更在龔益霆發聲明後,過度著重於受害者的情感生活與過往經歷,而不是聚焦於非合意性行為與權勢性暴力的結構性問題。

在事件爆發一個月內的谷歌(Google)搜尋趨勢紀錄顯示,女演員名字曝光度在整起事件中遠高於加害嫌疑人,在9月5日新聞熱度高峰當天更是多達近三倍。

「為何要打碼保護加害者」、「不探討妨害性自主問題反而失焦報情史」,許多閱聽人在社群平台上質疑媒體報導時的新聞倫理問題,批評媒體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檢討媒體表現的閱聽人提出「羞恥必須轉向」,呼籲以加害嫌疑人名義為事件「正名」。這也是法國女性 Gisele Pelicot 藉由自身遭遇向公眾提起的倡議;她堅持性侵案應該公開審判,因為「應該感到羞恥的不是我們(受害者),而是他們(加害者)」。在台灣這起事件中,這也顯然成為閱聽人重視的「Metoo報導事件原則」。

Google Trending於8月15日至9月15日之間的數據。紅線為女演員名;藍線為加害嫌疑人名。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流量數一數二高的台灣網路媒體《ETtoday》在9月15日的報導中,一改先前以女演員照片與名稱為報導主軸的敘事方式,改以加害嫌疑人龔益霆為主詞,並將女演員名字匿名呈現。媒體品質難以依賴他律,自律為時未晚。

台灣媒體雖擁有相對自由的環境,但新聞品質一直為人所詬病。為重建社會對新聞的信任,台灣20多家媒體在2025年9月1日宣布成立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TASON),希望共創更值得信賴的網路新聞生態。聯盟設有申訴機制,閱聽人遇到媒體不當報導時,可提出申訴,聯盟將協助反映新聞品質問題。

自律聯盟還制定了《網路新聞自律原則》,其中設有關於刑事犯罪和性別暴力的條款,例如應避免呈現被害者身份資訊、加註無罪推定提醒,以及提供協助機構的專線資訊等。

擁有多年新聞實務工作經驗的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詹怡宜,也出任TASON諮詢委員會主委。她告訴《田間》,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媒體不得公開被害者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除非經被害人同意。

而以這起案件來看,詹怡宜表示,此案與一般來自司法單位資訊的案件較不相同,因為當事人從原來的匿名爆料到後來由當事人身分揭發犯罪,已無隱匿身份與當事人資訊的必要。媒體報導受害女演員的揭露,與尋求相應當事人回應,屬正常報導呈現。

但詹怡宜同時指出,部分媒體對被害人的背景做較多描述,例如過往情史,無關案情且影射私生活,對被害人不公平,這往往也是性侵受害者害怕出面控訴的壓力。未來TASON啟動自律機制後,她盼望可以透過自律討論彼此節制。

詹怡宜說,即使這則新聞起初像是從影劇圈八卦開始,但當話題逐漸擴大時,已經是一種社會教育──

「我們媒體報導時,如果更意識到媒體角色是在幫助民眾更理解『交往中性侵』的法律知識,或幫助社會正視『權勢性侵』等問題,這些報導自然能產生意義,也能推動朝建設性方向面對正義議題。」

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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